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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教师资格认定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职权名称: 权限内教师资格认定 职权编码: 3CYJYTYJ XK-1
子项:

暂无

行使主体: 察隅县教体局 咨询电话: 0894-5432116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地区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8年1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在本自治区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教师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教师资格按下列规定认定:(一)幼儿教师、小学教师的教师资格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二)初中教师的教师资格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三)高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由认定部门授予教师资格证书;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实行一年的试用期;
【地区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8]第2号)第二十八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师的任职资格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不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任教。不具有教师资格已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取得教师资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证,经过考试仍然不能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任教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者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二十一条: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2号)第二十二条: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有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擅自改变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暂无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