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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的审批权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90天内
职权名称: 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的审批权 职权编码: 3CYJYTYJ XK-3-2
子项:

3-2
分立、合并审批

行使主体: 察隅县教体局 咨询电话: 0894-5432116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予以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备注:

暂无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