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职权类型: | 行政 许可 | 法定期限: | 90天内 |
| 职权名称: | 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的审批权 | 职权编码: | 3CYJYTYJ XK-3-1 |
| 子项: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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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主体: | 察隅县教体局 | 咨询电话: | 0894-5432116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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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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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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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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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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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