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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确定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法定期限: 无明确规定
职权名称: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确定 职权编码: 8CYCZJ QR-1
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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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察隅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 0894-5438948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第十一条:凡经财政部门审核登记的专家,即获得评审专家资格。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颁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做出决定的,按照程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确认决定。不予确认的,说明理由。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规对评审专家资格进行认定的;
2.在评审专家的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借管理行为不正当干预政府采购工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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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