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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无明确规定
职权名称: 对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8CYCZJ JC-1
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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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察隅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 0894-5438948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第10号令)第九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十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对会计资料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检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十六条:监督人员实施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六条:主管财政机关以及政府其他部门、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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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