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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隅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改备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8   浏览次数:   【字体:

察隅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改备案的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登记许可”事项已取消,改为备案。为做好乡村兽医诊疗服务活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察隅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办理乡村兽医备案:

(一)具备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具备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制度公示前已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书的;

(四)察隅县农业农村局培训合格的。

二、备案材料要求

办理乡村兽医备案时,拟备案人员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乡村兽医备案表;

(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乡村兽医登记证书或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三)拟备案人员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三、备案程序

察隅县农业农村负责办理乡村兽医备案,收到拟备案人员


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备案材料真实有效即可予以备案,在《乡村兽医备案表》办理意见一栏签署“已备案”并加盖公章;对提交材料不全或真实性存疑的,应当退回《乡村兽医备案表》,向拟备案人员说明情况,要求补充或更正备案材料。乡村兽医登记证应当载明乡村兽医姓名、从业区域、有效期等事项。乡村兽医登记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续展。已备案乡村兽医的《乡村兽医备案表》正表由察隅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保存,副表由其本人保存。

四、其他说明

1.备案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所聘村(居)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2.察隅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制定乡村兽医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兽医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

3.察隅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优先确定备案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4.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察隅县农业农村局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察隅县农业农村局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1)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2)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5.乡村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察隅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中止兽医服务活动满二年的。

6.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违法《动物防疫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兽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注销兽医备案。

7.察隅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定期公开乡村兽医备案情况,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8.察隅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在本县行政区域从业的乡村兽医的监督管理,监督乡村兽医在本县的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对于在其他县备案后到本县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备案,并在“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内变更其备案信息。

9.察隅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乡村兽医诊疗服务活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畅通乡村兽医管理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并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附件:乡村兽医备案表

察隅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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