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隅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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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察隅县18条山区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8-1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河道监督管理,不断增强公民保护河湖意识,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海〔2018〕314号)、《西藏自治区总河长办公室关于加快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藏河办〔2020〕7号)、《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山区河道和水普名录外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的通知》(藏水河函〔2024〕58号)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察隅县18条山区型河流管理范围进行了划定(具体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含湖泊,下同)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河道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堤防保护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在堤防保护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采石、取土、挖筑鱼塘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三、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按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外堤脚之间,保护范围为邻近公路内侧以里。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之间。其他河湖管理范围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划定并通告。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察隅县18条山区河流划界公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