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察)应急罚〔2021〕001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西藏林芝鼎泰石材有限公司
地址: 西藏察瓦龙乡龙普村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小刚 职务: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15228706666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按照规定建设排土场、实施排土作业、落实截排水措施。主要证据有现场照片、复查照片、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停产停业整顿三个月,并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察隅县财政局进行缴款,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察隅县人民政府或者 林芝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察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察隅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7月1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