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隅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察隅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5-01-2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林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察隅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在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坚强领导下,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要求贯穿始终,坚持补齐基础服务短板,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持续改善民生,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抓好各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坚决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进察隅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县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确保各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第二章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四条  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政府各部门主任、局长组成。

第五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并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主持县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县长离察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或其他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副县长、政府办主任对分管工作或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的意见。副县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副县长,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政府要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推动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察隅实践。

第七条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县政府各组成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县委部署要求,以及县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工作原则

第八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自觉接受县委的领导,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九条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条  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第十一条  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期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第十二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激发市场活力与社会创造力。加强数字政府建设,以数字化改革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努力打造更加公平、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十三条  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县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和提案者沟通,压实责任,限时办结,按要求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重视并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调查研究

第十八条  要把调查研究贯彻于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坚持问政、问需、问计于民,执行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县政府组成人员每年至少牵头开展1个分管领域的重大课题研究。

第十九条  调查研究要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要增强问题意识,深入困难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方,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要聚焦中心工作,加强综合研究,掌握真实情况;要提高调查研究实效,解决实际问题;要减少人员陪同,简化接待工作,减轻基层负担。

第二十条  县长在调研期间可安排工作汇报会。其他县政府领导同志在调研时可结合分管工作听取工作汇报,一般不召开乡(镇)工作汇报会和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会议。

第二十一条  注重调查研究成果运用,定性和定量结合、宏观和微观结合、静态和动态结合,综合分析,对症施策,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政务公开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适时公布。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区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县政府领导重要政务活动除有保密要求的外,应在县政府网站及时公开。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二十五条  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不断深化政务公开。扩大政务开放参与,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搭建政府与社会互动平台,让公众更加便利地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行使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以及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情况。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林芝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县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通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三)全面总结政府一年或阶段性工作,决定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其他需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视情况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等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林芝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大决策、决定、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全国、自治区、林芝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学习法律法规等;

(二)讨论需向林芝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或提请县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以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制定和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等;

(四)研究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产业政策导向、国有企业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等重大经济发展政策和涉外事务、民族宗教等社会管理重要事务;

(五)制定和调整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和政策措施;

(六)审议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审议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审议预算执行中重大事项资金安排方案,审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等;

(七)讨论决定制定政府规章和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八)研究年度基础设施、重点工程等重大项目建设和投资项目计划,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及重大工程变更;

(九)研究20万元(含2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资金使用;

(十)研究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及取得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通用资产处置方案;

(十一)研究决定20平方米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耕地、其他土地征收、征用等事宜;

(十二)讨论各乡(镇)、全县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三)研究讨论事关全县的大型节庆日活动相关事宜;

(十四)研究一定时期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听取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听取全县法治政府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粮食安全、食品安全、信访、乡村振兴、林长制、河湖长制、扫黑除恶、禁毒等重点工作汇报,部署重点工作任务;

(十五)其他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及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县长请假。

如遇县长因公外出、休假或其他原因离开察隅期间,可由主持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县长、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参加范围为相关单位及乡(镇),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县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四)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提请县政府研究的议题和上会材料,由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按照工作分工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各乡(镇)、各单位将议题和文件于会前一星期前送达县政府办公室。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

县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议题和上会材料,高标准严要求收集会议材料,确保相关资料符合行文规范、公文标准等。政府各部门要做好全面调查,站在全县角度向政府提交议题,避免工作碎片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凡属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县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可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提请县政府会议研究;除特殊情况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得提请县政府会议研究。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政府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会的,须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备,并安排其他负责人参会。参会人员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换,所发表意见应代表本部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后报县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按程序由分管领域的副县长签发。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三十四条  原则上自会议纪要签收之日起半年内,会议决策部署涉及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政府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报送工作落实情况,保障政府决策的落地见效。

第三十五条  规范并减少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县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县性会议,应事先征得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长同意,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原则上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出席。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审批。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八章公文制度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常用公文主要包括:决定、命令(令)、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以县政府名义(含县政府授权县政府办公室)发文,以及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必要时可越级行文但应抄送被越过的单位;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管理机构,不得向县政府报送公文。

第三十八条  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尚在酝酿过程中的敏感事项、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三十九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地方职权的,主办单位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地方意见,力求达成一致,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单位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各单位之间有分歧的,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单位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单位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单位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四十条  凡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予以退文;符合要求的,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后,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核批。上级党委政府文件和领导同志批示件,以及涉及重大事项的来文,应及时报县长阅批。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报市政府和县委的文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县政府发布决定、命令和人事任免文件,县政府商请支持、协调解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文件等,由县长签署或签发。其他以县政府(含县政府授权县政府办公室)发文,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事务性文件可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加强发文统筹,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规范性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对内容相近的发文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经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未规定的,具有探索改革创新性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事务,应自行向成员单位行文或由具体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代行文。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逐步推行电子公文管理,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九章政务活动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请县政府领导出席的政务活动,应提前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其中,请县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的,按活动性质由县外事办审核后报送。

第四十五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扬(表彰)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原则上不出席乡(镇)和部门举办的茶话会、联欢会、团拜会。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第四十六条  开展政务活动要厉行勤俭节约,非外事活动现场不专门摆放花草,不铺设红地毯,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公务接待不上高档酒水和菜肴,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接待清单制度和规定的接待标准。外事活动按有关外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规范县政府领导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县长的非外事会见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决定是否进行宣传报道,确需报道的原则上以新闻标题或简讯形式刊播,副县长的非外事会见活动原则上不作新闻报道。

第四十八条  副县长应加强工作日程统筹,合理安排各项政务活动。副县长在部分政务活动中实行AB角,互为AB角的领导同志,其中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部分政务活动职责,除特殊情况外,两位不得同时休假或离县。副县长之间应加强分工协作,互相支持配合,确保政务活动顺利举行。

第十章政务督查和目标绩效管理

第四十九条  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县政府领导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县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各级决定、办理县人大代表相关建议和县政协相关提案,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的督查,推动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五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报告执行情况。要切实增强执行力,按照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工作要求,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推动各项工作提档加速、取得实效。要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工作规则,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信访处置、便民服务、文电处理等都要严格按照既定的时限要求高效完成,坚决拒绝拖拖拉拉、敷衍了事现象。

第五十一条  督查工作要突出实效、创新方式,提高质量和效率。紧紧围绕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县政府每年开展综合性大督查,加强对跨区域、跨行业等重要事项的专项督查,加大对涉及民生领域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督查,加强对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跟踪督查。丰富督查方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政府督查系统联动协作,充实专业力量,推进督查专业化。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完善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程序规范的督查工作机制,健全督查立项、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第三方评估以及督查激励等制度。

第五十二条  对县政府部门简化考核方式,通过多元化的评价机制,对各部门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履行部门职责、推进重点工作以及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十三条  对乡(镇)实施目标管理,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考核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以及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等情况,客观真实反映乡(镇)全面履职的实际效果。

第五十四条  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严控总量和频次,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切实防止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县政府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乡(镇)党委和政府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考核项目,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县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确需开展的要一事一报。

第十一章纪律和作风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的讲话和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章,事先必须经县政府同意;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驰而不息转作风、反“四风”。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在政德建设上树标杆作表率,做到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坚决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坚决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坚决反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靡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办公用品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将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规插手人事安排;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营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坚持县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习制度。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研究新情况,积累新经验,解决新问题。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驻察隅(中、区、市)直单位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5年1月15日起执行。2022年4月1日印发的《察隅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察政发〔202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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